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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垄断和国企(1)(3 / 3)

只有“直接经济损失”,才是他们的损失。但是用户也被误导,只考虑“直接经济损失”,那就上当了。因为这样的话,用户就不知不觉地把损失局限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就完全忘记垄断企业的垄断者责任了。这正是一些垄断企业期盼的结果。

以“2007年头5个月广州发生8321起电力设施被盗案件,直接经济损失2700多万元”为例,2700多万元只是电力公司为了修复电力设施需要付出的费用,但是加上受影响用户的损失,何止2700多万元?假如正在冶炼的高炉突然遇上停电,整座高炉可能就要报废。假如正在进行重大科学计算的电子计算机遇上停电,许多宝贵的科学数据就可能丢失。这些损失,往往比“直接经济损失”来得更大。当然,这是比较严重的情况,但是不管怎么说,我们都不能眼光只放在“直接经济损失”上而忘记“连带损失”。

相信不管社会怎么进步,都不能完全避免这样或者那样的事故。问题是事故发生的时候,怎样体现垄断企业的垄断者责任。25年前笔者访问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时候,一天下午我从办公室回到我们居住的相当先进的教师公寓,发现电力公司正在抢修我们公寓大楼的供电系统。可是不巧,直到傍晚仍然没有完全修好。这时候我看到电力公司的人员挨家挨户派送“安民告示”性质的传单,通知住户公寓的供电系统尚未完全修好,他们仍然在抢修,但是现在每户的冰箱和卫生间都已经通电,并且每户至少还有一个房间已经通电。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修,在入夜以后不久,系统就完全修复,全面恢复了正常供电。

你看,在抢修遇到困难的时候,电力公司会想到首先要保证住户冰箱里面的东西不会坏,首先要保证住户还是能够正常洗浴和方便。这给我上了“垄断者责任”启蒙的一课。

这里可以顺便说说,他们之所以能够做到首先保证冰箱和卫生间供电,与他们的供电系统的先进布局有关。前几年广州在高峰时段居民区经常停电的实际情况让我知道,在我们这里的住宅大楼,每户只由三相交流电的其中一相供电,所以有时候这几户先停电,后来另外几户才停电。如果每户只由三相交流电的其中一相供电,就不可能在整个系统尚未完全修复的情况下首先保证每户的冰箱和卫生间通电。而他们的住宅公寓,却采用每户都交叉接受三相交流电的各相供电的方式:这两个房间R相供电,那两个房间H相供电,剩下的地方G相供电。我对于供电系统的知识了解非常肤浅,完全是个外行。上面说的,只是根据我的观察而做的粗浅分析。究竟是否这样,请有关专家不吝赐教。

在不垄断的情况下交易日常商品,比如说在菜市场买菜,可以说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在垄断的情形下交易,如果还是只认“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消费者权益就亏得厉害了。居民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已经交给你了,你不能好好服务,或者好心办点什么事却不知道给服务对象添了麻烦,虽然你没有得到什么便宜,居民却实实在在要承受相应的损失。电力设备被盗毁,电力公司是遭受损失的,但是如果因此就等待,就不作为,让居民哪里找替代品去?

所以,我们郑重提出“垄断者责任”的理念,相信或迟或早能够成为社会的共识。垄断方明确了“垄断者责任”的意识,处处为居民和消费者着想——想到他们的照明;想到他们的冰箱;想到他们可能走入死胡同;想到他们可能因为不熟悉新的改变而误事,这样就可能把事情做得好一些。居民和消费者“垄断者责任”意识觉醒,有助于垄断方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建立“垄断者责任”意识,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当然,在全社会就“垄断者责任”基本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它也只是“有限责任”。这就是说,居民和消费者是通情达理的,他们能够区分“不作为”的情况和已经尽力而为的情况。电力设施被盗毁,一时半会儿修复不好,住户是可以谅解的。因为修路,道路通行能力暂时下降,大家也都能理解。至于面对灾害、恐怖袭击乃至战争,全社会理应同仇敌忾、共赴其难,更是不在话下。

最后还要回应一下破案和赔偿的问题。我们说电力公司在设施被盗,遭受的损失尚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就重装电缆、恢复电力供应,体现了电力公司作为垄断者的社会责任,并不等于认为不需要侦破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和电力公司不需要赔偿。不过,这是超出本文论题的另外一个问题。

又给垄断企业忽悠了两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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