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如此颠倒,消费者权益何以得到保证?
还要指出,垄断者责任缺失的情况并不仅仅发生在传统的垄断领域。
开车的朋友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开车走在熟悉的道路上,突然前面出现一块牌子,上面写着:“道路施工,请绕道行驶。”这时候你只好自叹倒霉,想办法掉头另找出路。可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他们的路政当局,一定在可以直行进入或者转弯进入这个施工点的所有路口,早早就树立指示牌,告诉你前面的道路正在施工,指示你如何改道行驶,而不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叫你走到修路的死胡同尽头,才让你知道这条路已经走不下去。
任何道路施工,都需要路政当局批准。当我们开车走在公路上的时候,我们的道路权利是被路政当局垄断了的。既然垄断,就要承担垄断者的社会责任。所以这也属于垄断者责任缺失的问题。
再看一个例子:一位先生骑着自行车从办公室到一处他不常去的住宅拿东西,准备之后和开车来接他的朋友们一起出行。时间他是计算好的,完全可以精确到分,略有富余。但他想不到在停车间放好自行车以后,发现住户卡不能打开进入电梯间的大门。他问自行车保管员,才知道密码已经更换。问哪里可以重置密码,保管员说要到物业管理处。这位先生满头大汗地跑到物业管理处,管理处大部分人正在午休。值班的小姐好心地打电话请负责密码更换的师傅过来,师傅也好心地答应“马上”过来。可是这时接这位先生的几位朋友已经在下面等他很久了,他哪里等得了那么久?结果他只好空手上路。后来他才知道,这次更换密码,采取“遇上了就给办”的方式进行,并没有预先通知到每一个当事人。
这也是垄断者责任缺失的例子。一个住宅大楼物色了一个物业公司来管理,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就被这个物业公司垄断了。物业公司要更换密码,可能也是出于居民的安全考虑。可是为什么不能早早通知呢?这就像一定要你走到修路的死胡同里才让你知道那里正在修路一样,完全不为用户的方便着想。这样做会给住户带来什么损失,物业公司恐怕根本就没有想到,更谈不上责任意识了。
认识垄断企业的社会责任,非常重要。不然的话,就像“好心”修路但是没有想到可能会让汽车走冤枉路和“好心”更换密码但是没有想到可能耽误住户的进出那样,会把不便甚至损失强加给被服务者。可见,因为缺乏“垄断者责任”意识,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哪怕都是出于“好心”,还是不能尽到垄断者应尽的社会责任。
道路通行,被路政当局垄断;住宅大楼通行,被物业公司垄断。这种垄断,可以叫做“非典型垄断”。所谓“非典型垄断”,是相对于经济学入门教科书上原始定义的垄断而言的,因为经济学入门教科书都把某种产品的垄断企业定义为这种产品的市场上“只此一家”的企业。以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为例,一个物业公司承担了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就被这个物业公司垄断了。照理说,市场上还有别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供选择,所以按照垄断的原始定义,这种情况不属于垄断。但是至少在合同期内,这座住宅大楼的物业管理的确是被这个物业管理公司垄断了的,所以说是非典型垄断。
有人可能以为,这样一来,垄断者的责任太宽泛了。其实不然。用户要求的某种服务全部交给你了,你就有责任提供稳定的良好的服务。在发达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必须要有这种合同承担精神,才能在市场上站得住脚。哪怕遭受未曾预料的损失,也要履行合同,兑现服务的承诺。
本文开头引用的电力公司重装电缆的那条新闻提到,“2007年头5个月广州发生8321起电力设施被盗案件,直接经济损失2700多万元”。这个“直接经济损失”的说法,也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垄断者的社会责任的边界在哪里。
当发生一起盗毁事故的时候,我们常常听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多少的说法。“直接经济损失”的说法本身还算是科学的。以电力设备被盗被毁为例,“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为了恢复电力设备的原貌、为了恢复电力设备原来的功能,需要花费多少钱。既然是“直接经济损失”,就不包括因为电力设备被毁而造成的“连带损失”,而这种“连带损失”,往往非常大。比如你正在打一个重要的电话,电话线突然被人剪断了一小段。把这一小段电话线接上,也许只需要花费很少的钱,但是你的重要的谈话被打断,损失却可能很大。这种“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小但是“连带损失”很大的情况,可以说比比皆是,而且这些“连带损失”是只要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就必定连带发生的损失,无法避免。
所以,“直接经济损失”概念本意强调的,是尚未把随之必然发生的“连带损失”计算在内。可是现在不知道为什么往往就变成把损失只局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结果南辕北辙,“大事化小”得厉害,完全背离了“直接经济损失”概念的本意了。
垄断企业只考虑“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奇怪,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