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于垄断企业的支持和规制,不仅是规制价格那么简单,必须规制垄断企业商品的质量和服务。这是因为,你取得了垄断一种商品的供给的地位,消费者对这种商品的需求就被你垄断了,你不能爱给就给,不爱给就不给,不能爱帮你解决问题就帮你解决问题,不爱帮你解决问题就不帮你解决问题。竞争性的商品,这家不给我们可以找另外一家,垄断性的商品,他要是不给,他要是不帮你解决问题,至少一时半会儿真是着实让人着急。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原则的时间还不长,消费者对于垄断企业还是停留在希望政府管制好垄断商品的价格这个层次。所以这一章着重谈谈垄断者责任的问题。
我国的国有企业虽然不一定是垄断企业,但是普遍存在责权利不相称的问题。国有企业为什么存在“庙破方丈富”的情况,根源全在这里。
建立“垄断者责任”意识
2006年7月5日《南方都市报》有一条新闻,说的是广州市供电局、白云区供电局和钟落潭农电所工作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五龙岗村重装被盗窃的电缆,因电缆被盗而停电一个月的五龙岗村130多户村民家中终于恢复通电的事。不少村民感叹,“入夏之后‘第一次用上电风扇’”。
新闻接着说,2007年头5个月,广州发生8321起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日均发生约55起,直接经济损失2700多万元,日均损失18万元;而2002年全年广州的电力设施被盗案不到千起,日均损失不到1.5万元。四年间电力设施被盗损失突增了12倍。
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急遽上升的数目,实在触目惊心。人们自然关心:一,这些案件有多少能够及时破案;二,怎样才能遏止电力设施被盗的势头。这些问题,有待新闻从业人员的进一步发掘和大家的深入讨论。但是还有一个看似“细节”的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重装电缆的时候,五龙岗村电力设施被盗案件是否已经告破,电力公司方面的损失是否已经得到部分赔偿。
上面那条新闻并没有提供这方面的情况。但是案件告破应该很有新闻价值,所以如果案件已经告破,记者没有理由不把它报道出来。据此,我估计,在重装电缆的时候,五龙岗村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尚未告破。我想说的是,电力公司在设施被盗案件尚未告破、本身遭受的损失完全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就重装电缆修复电力设施,这种做法初步体现了电力公司作为垄断者的社会责任。
现在大家对垄断现象非常关切,明白它是行业收入差距的主要来源。按照政府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垄断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比其他行业高了好几倍。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某“亏损”的电力公司,也有月薪万元左右的抄表员。垄断之所以能够实现高收入,是因为他们是产品价格的制定者,他们制定价格,让市场接受。因为他们垄断,市场只好接受,结果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所以,发达的市场经济,都对垄断行业实行非常严厉的价格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发达的市场经济,还对垄断行业实行非常严格的责任规制。以电力供应为例,住户接受了你的电力供应,也就在电力供应方面接受了你的垄断。如果你突然停止电力供应,一时半会儿住户是无法找到替代品的,而这个“一时半会儿”可能长达几个星期、几个月,甚至更长。所以,当住户和电力公司的电力供求关系成立时,住户有责任按照已消费的电力数量如期缴纳电费,电力公司则有责任保证稳定的电力供给,并且承担为了保证稳定供给而发生的经济成本。在和平时期,如果电力设施被盗被毁,电力公司就有责任尽快修复设施恢复电力供应,而不应该管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和何时能够得到赔偿。所以,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居于垄断地位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以电力公司为例,如果你不想承担稳定供电的责任,就不要掺和电力供应的大事。
垄断企业需要建立这种“垄断者责任”意识,居民的“垄断者责任”意识也要觉醒。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广州市供电局、白云区供电局和钟落潭农电所在遭受损失未能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为五龙岗村重装被盗电缆的案例,值得我们大书一笔。
长期以来,我们被不负责任的垄断者垄断的情况真是太多了。电线被盗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电力公司首先叫苦而不负责任就是其中一种情况。五龙岗村重装被盗电缆的案例,说明这种情况正在改变,实在可喜可贺。
需要指出的是,垄断者责任缺失的情况非常普遍。比如在三年前,向中山大学广州新港西路教工住宅区提供电视节目信号的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络公司,事前不做任何通告、事后也没有任何说明,就取消了原来提供的上海东方卫视的节目,而代之以一个卡通节目。垄断者似乎可以随意改变他们垄断供给的商品的成色,而不需要考虑被他们垄断的消费者的意愿。前些年有种说法,说消费者是市场的“上帝”。这种说法能否成立姑且勿论,在上面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反过来的情况,垄断者似乎是向被垄断的消费者“施舍”电视节目的“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