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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防范(2)(1 / 3)

首先,对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核查,以确定地方财政是否已接近紧急状态。如果一个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审计局就宣布其进入“预警名单”,并对该地方财政进行监视:一是在财政年度末,普通预算中逾期超过30天的应付款再减去年末预算余额后超过这一年预算收入的1\/12;普通和专项预算中逾期超过30天的应付款减去普通和专项预算结余后超过该财政年度收入的1\/12。二是上一财政年度的总赤字,减去所有可被用以弥补赤字的普通和专项预算资金,超过本年度普通基金预算收入的1\/12。三是财政年度末,地方政府金库所持有的现金及可售证券,减去已签出的支票和担保余额,其价值少于普通和专项预算的节余额,且此差额超出前一财政年度金库收入的1\/12。其次,如果州审计局发现该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则将其从“预警名单”中移至“危机名单”。

(三)规范的地政府融资体系

美国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发行市政债券、银行借款和融资租赁等形式进行债务融资。其中,市政债券是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最重要形式。美国是发行地方公债较早的国家,也是地方债务规模较大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地方政府债务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债务规模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和财政收入规模一直保持着相对稳定的比例。对地方政府而言,地方市政机构承担的直接债务比例较低,因政府担保而形成的或有债务比例较高。

美国州与地方政府发行的短期债券按其用途可分为预付税款券、预付收入券、城市改造工程债券等。预付税款券和预付收入券这两种债券都是为弥补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同步所产生的差额而发行的。城市改造工程债券是城市改造机构为城市改造工程筹集短期资金所发行的短期债券,这种债券一般由州和地方政府做担保。美国还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约束,提高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透明度。

(四)加强预算管理和预算约束力

经过长期的探索,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行之有效的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预算制度体系。在美国,几乎各州的宪法或法令都要求实施平衡预算规则,即先由州长递交平衡预算执行议案,在经过州立法机构通过后,由州长签署发布。除印第安纳、得克萨斯、佛蒙特、弗吉尼亚和西弗吉尼亚等5个州外,其他45个州都要求州长每年向立法机关递交平衡预算议案,其中,15个州的宪法和法令对此都有明确要求,其余30个州则只在宪法或法令中做出了规定。第二级次的财政限制体现在州立法机关颁布的平衡预算法案上。目前,美国41个州有此要求,其中,11个州的宪法和法令都有明确要求。倘若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财政赤字,州政府可以举债,并将当前赤字转到下一财政年度。由于财政年度末期没有限制性财政约束,这些州从法律上讲允许出现赤字,这是另一类型的“事先规则”,有8个州施行该规则。第i级次的限制是允许州政府年末有赤字,但必须反映在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中,并确保能够偿还,这种规则被称之为“事后规则”,美国的10个州施行该规则。平衡预算规则中最严格的限制是立法机关颁布平衡预算法令,要求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赤字必须在财政年度末期予以消化,并禁止结转到F-年度。政府借债只允许在预算周期中出现。这种“事后规则”对平衡预算有严格的要求,它在美国的35个州中施行。

美国平衡预算规则的长期实践表明,缜密的预算规则及其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有助于规范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减少或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支出行为,防止地方政府过度负债。

三、日本地方政府债务及其管理

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单一制国家。1879年,日本确立了“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必须通过议会决定”的原则,1888~1890年间先后颁布《市制及镇村制》、《府县制》、《郡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一)日本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1940年,首次实行地方政府债务年度总额控制,发债主体以大城市为主,发行对象为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早在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的法律条文中,就承认了府县一级政府的举债权,但举债的具体事项,如举债额、偿还方式等需经内务大臣和大藏大臣批准。目前,日本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主体为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等,此外,日本地方自治法也赋予了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以及地方开发事业等特殊地方公共团体举债权。从1993年起地方政府新增举债快速增长,其中1993~1998年年均增长1万亿日元左右,到2003年地方政府新增举债达到峰值,为17万亿日元。目前,日本地方政府债务最重要的特点是债务余额规模庞大,2007财年高达199万亿日元,全球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经历了从审批制到协商制的转型,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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