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系统不至于被迫置于地方政府过度举债的风险敞口之下,大多数国家都以不同的方式对地方政府举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德国的银行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向中央银行借款;州宪法规定,政府的举债收入限于“预算中用于投资目的的支出部分”;地方政府的举债同其资金流动联系起来,并受到州政府的控制。在德国,普遍认为这些限制是构成低通货膨胀率、货币坚挺和德国公共财政稳定的基础。日本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印度对邦政府在没有中央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不许借款的禁令,等等。关于为防止地方政府过度举债而做出的种种限制,实际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1.市场约束
中央政府直截了当地拒绝参与地方政府和其贷款人之间的交易,依靠市场约束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这是加拿大、法国和葡萄牙等国家对地方政府举债所采用的最主要的限制方法。然而,这种对地方政府举债听之任之的控制办法要求有一系列的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央政府不干预的承诺必须说到做到。
2.行政控制
采用行政手段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控制。例如,规定地方政府每年的借款额,或者要求地方政府的举债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授权等。这种控制方法一般都要经过政治上的讨价还价,而且,由于中央政府介入其中,甚至可能使中央政府更加难以拒绝或者援助危机中的地方政府。主要采用这种控制方法的国家有英国、西班牙、希腊等。
3.合作式控制
依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共同确定合适的债务水平。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单纯依靠行政权力的控制,但是,由于仍无法完全摆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此,这种方法仍然只是分权体制下的一种折衷选择。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等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控制方法。
4.制度控制
这是一种建立在各种规章制度上的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一种控制方法。如制定地方政府偿债比率的上限,或者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种类和目的规定某些限制。这种控制方法相对而言较为透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治上的干预。但是,这种方法的运作能否成功,仍然要依赖于监管力度的增强和市场的约束力量。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控制方法。
从上述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四种方法可以看到,这些方法各有优劣。因此,各个国家通常都是把上述四种方法结合起来加以运用的。但是,从根本上说,除非同时实行市场约束以及中央政府坚决做到“不予援助”,否则,任何规定和限制的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二、美国地方政府债务及其管理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完善而且财政经济实力强大的联邦制国家,州和地方政府拥有自身的财政体制,同时得到联邦政府的大量财力支持。州政府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于销售税和所得税,地方政府则主要依靠房产税。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美国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地方政府债务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如表6.2所示,负债总额从1964年的922亿美元增加到1991年的9155亿美元,人均负债则由1964年480美元增加到1991年的3623美元。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规模(占GDP的13%~16%)、地方政府每年的全部收入相比(约相当于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90%~120%),仍然保持着相对的稳定。当然,当地方政府借新债还旧债时,债务的相对规模会有一定的波动,由于地方政府的大部分债务是用于资本计划支出,地方政府的负债和资产基本保持着平衡。
(二)健全的地方财政风险预警机制
美国俄亥俄州的风险预警机制模式是较为健全的。该州建立了地方财政监控计划体系,由州审计局负责执行,并在《地方财政紧急状态法》中详尽规定了这个监控体系的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