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指令,确定企业的投资指标,给企业规定指导原则,同企业签订生产合同,利用价格、补贴、税收、工资等经济杠杆对企业活动进行调节;由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对企业实行财物监护,以确保国家对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处置等方面的决定权。同时,国家还有以下权力:规定企业的投资计划和筹集资金的方式,任命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并由有关部门规定其工资总额,确定企业的工资水平和退休制度,决定企业的产品或劳务价格、税收制度。
3.国家在保证其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也给企业提供程度不等的经营自主权
企业可以制定计划,对市场、销售等进行分析,自行制定经营决策;企业有权解雇各级人员,并且在人员编制、培训和晋级等方面拥有自主权,企业有权制定各种管理制度,以保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有效利用。此外,企业还拥有法律允许的自行组织权,如设立董事会等管理机构。
4.政府通过“租赁”方式,把大批国有企业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管理
通常租赁期限为4年,承租方要向政府定期交纳租费。租费由折旧费和一部分利润构成。有时,国家只向承租人收取一部分利润,而不收取折旧费,以补偿国家建筑物和设备的损耗。在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可以一直使用国家的生产资料生产商品,国家不予干预。“出租”制度还规定,“被出租”企业的产品要交给国家,由国家把一切生产费用和经营管理企业的“报酬”支付给承租人。
(二)政府对国有混合公司的管理
美国政府对国有混合公司的管理,既不像对待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那样,也不是简单出租,更不像对待私有企业那样任其自由经营。美国对这类国有企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宏观上由国家进行控制,微观上企业自主经营,力求使二者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政府除委派代表,参加这些公司的董事会外,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方法进行管理。
1.实行以主承包商为首的系统承包合同制
由政府作为产品计划的招标人,按照择优原则,选择一家或数家投标公司为主承包商,一旦确定了投标对象,这家承包商就一方面承担部分订货任务,另一方面把大部分订货任务发包给其他转包商,各转包商又将其部分任务再转给另外一些分包商,如此层层转包,便形成了以主承包商为首按照系统原则组织起来的订货合同制度。
2.按产品进行管理
由于这类国有企业多集中在军事工业中,所以大部分国有混合企业既生产军品,也生产民品,这是两类区别较大的产品。
美国政府对国有混合企业不是采用部门归口的管理办法,而是按产品用途不同的原则,将国有混合公司的产品划分为军品与民品两大类,由企业分别成立“军品生产部”和“民品生产部”来管理的。由于美国的国有混合公司都是股份公司和控股公司,如道格拉斯飞机公司和波音飞机公司等,生产军品和生产民品往往是由不同的子公司分别承担的,各自也都拥有法人资格。
这样分产品进行管理不会引起交叉问题,也能较好地保证对合营企业的管理和控制。
3.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
对国有混合企业,美国政府很少运用通常用来管理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的行政手段,而主要是运用补贴、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对国有混合企业进行管理调节。如美国政府为了刺激军品生产,它不仅提供生产所需的固定赍本,而且还拨给企业一定的流动资金,给企业一定的研究费用,补贴企业进行开发研究。对利润率低的公私合营企业给予各种名目的补贴,稳定国有混合公司的生产。
4.推行“公私并举”联合开发新技术的体制
在开发新技术过程中,政府在技术开发投入阶段协调企业间的合作,并向国有混合公司提供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还为企业垫付研究和开发费用,承担研究失败的风险;在应用新技术进行商品生产和销售的阶段,政府放手让企业之间进行竞争,而不是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日本非金融国有企业财政风险及其管理
日本经济体制通常又被称为“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基本特征是:以私有为基础,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以强有力的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达到某种短期和长期的增长目标。
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来确定国有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日本政府对经营公益事业的国有企业通常规定了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权与义务,特权主要有:(1)国家保证它们以某种形式实行垄断经营或接近于垄断经营。大多数情况下,国有企业提出的经营申请经由国家批准或许可,垄断便由此得到保证。(2)国家对它们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给予援助。有的国有企业由国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有的国有企业国家拥有债券发行权,接受政府低息贷款和债务保证,享受政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