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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金融性财政风险及其化解(3)(3 / 3)

,各寿险公司若再不重视资产负债的匹配,在偿付高峰到来时期可能集中爆发流动性风险,严重时会引发偿付能力危机。

(五)分业监管体制下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受到削弱

混业经营发展迅速,不断有金融创新产品推出,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增多,关联风险增大。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进入证券市场,国债回购、委托理财、质押贷款均存在较大风险,银证通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控股公司在缺乏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条例的情况下不断涌现,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金融控股公司持不置可否的态度,这种法律真空状态使金融控股公司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水平较低,股权结构复杂,内部关联交易规模较大,很多公司违反“金融业和工商业相分离”这一国际通行原则,甚至违法融资、帮助非法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存在着大量的风险隐患,也造成了巨额损失,新疆德隆集团就是一个例证。

中国严重的金融风险现在没有演化为金融危机,主要是由于经济的高速增长、政权的稳固和国家信用担保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金融风险隐患积聚的时间越长,解决问题的难度也越大,一旦金融危机爆发不仅会影响中国经济的正常运行,也会危及社会的稳定。

四、中国金融性财政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金融风险财政化存在着诸多弊端,因此,金融风险财政化模式的完善,除了要做一些技术性改进外,更重要的是要在政府宏观财政、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上下工夫。

(一)深化国企改革,理顺和规范银企关系

由于中国金融资源有60%集中于国有商业银行,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源又有70%流向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尽管占用了70%左右的银行信贷资源,但对GDP的贡献率却不到40%。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到20%。所以国有企业整体效益不佳是导致金融、财政风险的主要原因。要改善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应深化国企和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理顺银企关系,使银行和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市场法人主体。并割断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的依赖关系,建立起激活国有企业从而使其具有还款能力的运行机制。

(二)加强银行内部信贷管理

对信贷资产风险变化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提升贷后管理和维护债权的层次,尤其对不良贷款大户要重点关注,并且要建立灵敏的、动态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处理预案,逐步提高各个层面的风险意识,防止因风险意识薄弱而错失维护银行债权的最佳时机。同时,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积极探索多元化、市场化、批量化处理不良贷款的新渠道,加快不良贷款的处理进程。

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不但要继续加大对违规贷款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而且要逐步扩大责任追究范围,尤其要对因内部因素影响造成银行贷款损失增大的各层面的相关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三)加强各银行间的相互合作,共同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管理水平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是中国银行业的共同任务。需要各银行间加强沟通与合作,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共同进步。目前,各银行需要在竞争中寻求合作,将合作从务虚转到务实。进行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例如在强化公司业务上的合作、强化货币市场和衍生产品上的合作、强化国内代理业务上的合作、会计制度方面的合作以及与外资银行竞争、宏观经济及调控政策研究等方面都应该开展深入广泛的合作。另外,还应当加强风险信息的沟通,对信用极差、恶意套取或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客户,各银行间要联合进行制裁,避免同业恶性竞争。同时,中国银行业还应积极充实资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可借鉴国际同业的先进经验。通过各银行间互相持有对方的次级债等方式,打通多种补充资本的渠道,加强资本合作,促进商业银行理性经营,降低经营风险,从而实现速度、质量和效益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四)加快相关的立法进程,逐步运用市场手段化解金融风险

目前中国在处理金融机构“退出”问题时,主要依据的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与之对应的也只有整顿、接管、关闭等行政手段,损失由政府埋单。不分规模大小、性质差异,对所有金融机构均采取一视同仁的做法,其弊端除了前面已经谈到的几个方面以外,还存在经济运行中的市场功能被弱化,以及政府财力不堪重负等问题。所以针对此类问题,我们应健全立法,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投资人保护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将政府从最后埋单人的困境中“解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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