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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国债风险及其防范(4)(3 / 3)

收入水平的制约,国债规模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同当期财政收入状况相适应。

国际上通常认为8~10%是国债偿债率的安全控制线,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是22%。按可比数据考察西方先发国家,如日本在1975~1980年平均为8.8%,英国在1984~1986年平均为6.9%.美国在1985~1986年平均为6.9%,德国在1985~1986年平均为11.5%等等,均低于或接近8~1004的安全控制线。而无论是从中央财政偿债率还是国债偿债率指标来看,中国的国债负担率早在1995年就已经超过了国际安全控制线的标准。从1994年以后,由于中国国债的发行规模剧增,一年上一个台阶,由此导致债务支出总额迅速上升:特别是1998年的财政债务还本付息额高达2245.

79亿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22.74%和中央财政收入的45.91%,这虽然与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大洪水这样的“天灾人祸”并发不无关系,但与国际警戒标准来看,依然是超出于安全区域的。由于中国1994年国家通过的《预算法》规定财政进行复式预算,且财政不能再靠向银行透支来弥补财政赤字,原来向中央银行借款的部分改为发行国债,因此,1994年可以看做是国债偿还的一个变点,也由此构成了1994年以后国债发行量剧增的一项重要因素。从此,还本付息开始逐渐成为财政的一项负担,加之债务本息支出的刚性,在财政困难特别是中央财政困难未得到转变的现实背景下,国债规模越滚越大无疑加剧了国债发行的规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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