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①立合同人。凡书立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②立据人。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果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的,应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如果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③立账簿人。凡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④领受人。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同一凭证,如果有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当事人,应当由各方就其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
(2)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各种凭证,主要包括以下5类:
①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各种合同。
②产权转移书据。包括企业在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过程所书立的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③营业账簿。包括企业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账册。在印花税税目中,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④权利、许可证照。指政府授予企业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⑤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3)印花税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