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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1 / 2)

房产税是对我国境内拥有房产所有权的内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中国籍居民,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征税对象课征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油柜、玻璃暖房、酒窖菜窖、酒精池、砖瓦石灰窑等,不属于房产。

(1)征税范围。

税法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在农村的房产暂不征税。其中:

①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②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③建制镇是指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④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区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种业务大多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出典期内即获抵押物品支配权,并可转典。产权的典价一般要低于卖价。出典在规定期间内须归还典价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赎回出典房屋的产权。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故税法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所谓租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和租赁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此外还有一些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也都属于租典纠纷。对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规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

(2)计税依据。

房产税实行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计税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为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

①纳税人自用应税房产,采用从价计征的办法,其计税依据为房屋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屋原值的确定:有账面价值的,一律以账面价值为准,不再调整;无账面价值的,可通过查原始资料确定或重新评估(即重置价值)两种方法。

用简易建筑费、危房拆建经费建造的房产,有原值的,按原值征税;没有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征税。房产税纳税单位的职工宿舍按原值计征。

②纳税人出租应税房产,采用从租计征的办法,其计税依据为房产的租金收入。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核定。

(3)税率。

房产税依据不同的税基,设置了两种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4)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税法,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①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30%)×1.2%

②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5)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反映和核算企业应缴、已缴、多缴或欠缴的房产税的情况,企业应在会计核算上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数额。借方反映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数额;若有贷方余额,表示企业欠缴或需补缴的房产税款;若有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实际多缴纳的房产税款。企业计算出应缴的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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