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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2 / 3)

果赠品与所购货物关联也可计入营业成本。若客户未使用赠券,则不作会计处理。

也有的销售方是凭一定数量的瓶盖、标签、包装物、附券等,换取赠品或免费旅游等服务。会计处理为:销售时,根据销量及预计的回收率估计可能发生的赠品及赠券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一笔或有负债;待领取赠品或赠券时再减少赠品及或有负债。

(2)在实际处理中有多种做法,下面举例说明(赠物也类似)。

【例4-29】某商家销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现金并送30元赠券。(商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方法一:企业将赠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7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30元折扣额,30元赠券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入收入。

销售取得100元库存现金时: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59.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

其他应付款。

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赠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25.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6

购货方逾期未持赠券购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销售费用25.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6

方法二:随销售商品所付出的购物券,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收入所付出的代价。企业将实际收到100元现金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或列入销售费用。若不使用购物券则不入账。

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或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上述处理,只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间和数额存在差异。税务部门以方法二为规范,它有利于税务部门对赠券额计入收入的时间进行控制。

以物易物的会计处理

这里包括以旧换新、一般意义上的以物易物。

(1)以物易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1994\\]18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纳税。对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作价或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核定其销售额”。对收到的货物,在账务上要作购入处理。

如企业丙生产的20台产品,每台产品销售价格3000元,换取乙企业生产材料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可做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例中换入的货物作进货,换出的货物作销货处理。另外,虽然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没有变化,但如果以物易物的行为不做销售账务处理,就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使企业偷逃所得税。

(2)以旧换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如某商场对某品牌冰箱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旧货折价500元,新冰箱售价3510元,当月采用此方法销售冰箱60台,做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原材料——旧冰箱。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

这里实际上用旧物抵了部分购物款。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销售返利即厂家返利给商家,是一种常见的销售模式。返利名义较多,如贴息返利、规模返利、年终一次性返利、另行补偿返利等。返利的做法有:

(1)购买方取得销售方的折扣与折让。

一般在购买方进货开票时,直接从销售方所开票的票面上体现,也可在进货结束后取得经购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据以红字冲销。

(2)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或实物。

实物返利一般为经销商所经销的生产厂家商品,也存在少量的非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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