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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3 / 3)

品或固定资产形式的返利。

(3)购买方在经销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报销有关费用,如广告费、促销费、佣金、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安装维修费用等。

(4)购买方取得销售方的投资、捐赠资产。

销售返利在税务上还没有较具体的规定,一般按收入来认定,收到返利还是支付返利都会碰到税的问题,原则上收到返利要做进项税转出,支付返利要有合理的票据。会计处理有:发票上直接扣减,类似于销售折扣处理;返还所销商品,支付方计入销售费用并视同销售,收到方则调整原进货成本计交增值税;支付货币资金,支付方列为销售费用,收到方冲减销售成本,并转出进项税。

折扣与折让是返利资金的最好表现形式。它可规范返利行为和会计核算,也平衡了生产地与销售地增值税款不均现象。对于实物返利,可以理解为取得的货币资金返利转作货款。

对于平销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明确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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