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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2 / 3)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作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企业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4)企业与各银行签订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所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印花税按照不同征税项目,分别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

[1]采用从价计征方法的计税依据。按照规定,对于各种合同、财产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应采用从价计征方法,其计税依据为凭证所载金额,具体来说:

对于购销合同,应以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对于企业与其它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以货换货交易合同,由于其实际上包括购入和销售货物双重交易行为,所以应按合同所载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如果合同中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货物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应以加工或者承揽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是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当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为合同应贴印花;如果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应以勘探、设计所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对于安装建筑工程,应以工程承包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以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应以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等)为计税依据。对于国内联运业务,如果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如果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对于国际货运,不管是由国外企业运输还是由国内企业运输,作为托运方的企业,均应就其持有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结算凭证是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于仓储保管合同,应以仓储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对于借款合同,应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应以保险费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技术合同,应以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计税凭据。

对于产权转移书据,应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于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在确定合同和财产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时,若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或商标、专利权转移书据中的转让收入,按照对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按利润分成的,租赁合同只规定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可在签订或书立时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2]采用从量计征方法的计税依据。按照规定,除了上述各种合同、财产转移书据和资金账簿外,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采用从量计征方法,以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

(2)印花税的税率。

(3)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上所述,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从量定额方法主要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和其它账簿,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权利、许可证照和账簿件数×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方法适用于除权利、许可证照和其它账簿以外的各种凭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所载金额×适用税率

5.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可设置“管理费用——印花税”科目,核算印花税的上交情况。对于企业一次购买的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大时,为了均衡费用,也可以通过“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1)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或购买的印花税票数额较小,可以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上交印花税或购买印花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

(2)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较大,先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再转入管理费用。上缴印花税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印花税时,借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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