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印花税的意义在于配合其他经济部门加强凭证的管理,支持有关经济法规的执行,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同时也可以积累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1.印花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立合同人。
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立据人。
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果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的,应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如果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3)立账簿人。
凡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领受人。
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同一凭证,如果有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分的,各方均为当事人,应当由各方分别就其所持凭证的金额贴花。
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各种凭证,主要包括以下5类:
(1)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各种合同。主要包括:
[1]购销合同。包括企业与其它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种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等各种合同。凡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应作为购销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包括企业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探、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企业与其它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的合同,还包括企业出租门店、设备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经营性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者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8]借款合同。包括企业与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企业与其它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报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等,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者属于财产转移书据)、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它各种名称的凭证。
对于企业签订的上述各种合同,不论其是否兑现或者是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如果一项业务既签订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签订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企业在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技术使用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过程所书立的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3)营业账簿。
包括企业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账册。在印花税税目中,营业账簿分为资金账簿和其它营业账簿两类。
[1]资金账簿,是指反映企业资本增减变化的账簿,指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
[2]其它营业账簿,是指反映除资金资产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指政府授予企业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3.减税、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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