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应税所得的扣除限额分别从三项所得中拿出相应额数进行捐赠。根据税法相关规定:
工薪所得扣除限额=(8000-1600)×30%=192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10000×30%=3000(元)
稿酬所得扣除限额=(4000-800)×30%=960(元)
扣除限额合计5880元。
如前所述,管先生捐赠5000元,按税率高低安排捐赠,即特许权使用费捐赠3000元,工薪所得捐赠1920元,稿酬所得捐赠80元,那么:
工薪所得应纳税额=(8000-1600-1920)×15%-125=547(元)
特许权所得应纳税额=(10000-3000)×20%=140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80)×20%×(1-30%)=436.8(元)
应纳税额合计=547+1400+436.8=2383.8(元)
显而易见,通过对捐赠额的适当划分,扣除限额得到充分利用,管先生少纳税369.2元,减轻税收负担。
结论:运用税法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节税筹划,从个体角度看,不仅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而且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整体角度看,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