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1.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除上述单位和个人以外,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为便于加强对资源税的征管和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堵塞漏洞,在《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孝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根据规定以下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其中,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作为独立矿山可以对外直接销售原矿和精矿。联合企业是指采、癣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这些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单位应税资源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扣缴义务人是对各有关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进行代扣代缴。具体实施、操作和管理,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代扣代缴办法。
2.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资源税暂行条例》本着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必须是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原则,只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列入了征税范围。水资源等由于价格及征管经验等因素,暂未列入征税范围。这样,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就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1)矿产品。
[1]原油。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2]天然气。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系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系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2)盐。
[1]固体盐。固体盐系指用海水、湖水或地下湖水晒制和加工出来呈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2]液体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钠达到一定程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3)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1]伴生矿。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并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产。确定资源税税额时以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作为定额的主要考虑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有关因素,但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例如攀枝花钢铁公司所属攀枝花矿山公司开采的钒钛磁铁矿,它是以铁矿石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其钒钛是作为副产品伴选而出的,因此只以铁矿石作为应税品目。在确定其铁矿石的资源等级高低和相适应税额时,既考虑了铁矿石资源的级差程度情况,也考虑了钒钛作为副产品的附加值的情况。
[2]伴采矿。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
例如铜矿山在同一矿区内开采铜矿石原矿时,伴采出铁矿石原矿,则伴采出的铁矿石原矿就称伴采矿。伴采矿量大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伴选矿。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如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