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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4 / 5)

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大于20%的标准。著作组法不仅有利于加快创作速度、集思广益、扩大发行量、积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使用这种筹划方法,虽然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但每个人的最终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因此,这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如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或将自己的亲属列为著作组成员。

结论: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4)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些减税、免税政策及额外的扣除标准,能否有效利用这些政策,直接关系到个人缴纳税款的多少。从目前税收政策分析看,可利用进行节税筹划的政策主要有:

[1]利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优惠进行节税筹划。

投资于专项基金。国务院《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方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教育储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按一定限额或比例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为纳税人进行节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具体做法是将个人的存款按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这样不仅可以少缴税款,而且也为子女教育、家庭正常生活秩序提供了保障。

投资于国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税。这样,个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时,购买国债不失为一个较好选择。

股息、红利以股票股利形式发放。对于个人持有的股票、债券而取得的股利、红利所得,税法规定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各国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规定以股票形式发放股利免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在预测企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股票具有较大升值潜力的情况下,就可以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在企业,作为再投资。这种筹划方法,既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得自己的股票价值更为可观。当股东需要现金时,可以将分得的股票股利出售,获得的资本利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2]利用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节税筹划。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

若所得为一项,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例】张教授5月份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本月对外捐赠2000元,则: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000-1600)×30%=1020(元)

本月应纳税额=(5000-1600-1020)×15%-125=232(元)

假设张教授6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000元,则:

6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600)×15%-125=385(元)

如果张教授改变做法,5月份捐赠1020元,剩余980元改在6月份捐赠。则按规定,6月份张教授应纳税额为:(5000-1600-980)×15%-125=238(元)。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2000元,但重新安排捐赠额后,纳税人可以少缴147元(385-238)的税。

若所得为多项,将捐赠额分散在不同的应税项目中进行捐赠。

如果纳税人同期所得是多项的,且所适用的税率高低不等,则纳税人应尽量选用税率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

【例】管先生200×年5月份取得各项收入22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约8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00元,稿酬所得约4000元。管先生热心公益事业,准备向希望工程捐赠5000元。

如果管先生用特许权使用费向希望工资捐赠5000元,则其5月份纳税情况如下:

工薪应纳税额=(8000-1600)×20%-375=905(元)

稿酬所得税额=(4000-800)×20%×(1-30%)=448(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前允许扣除捐赠额=10000×30%=3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3000)×20%=1400(元)

5月份应纳税额=905+448+1400=2753(元)

如果管先生精心筹划,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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