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费用的扣除采用分项确定,分别采取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并且每项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其应纳税额自然也就存在差异。在费用扣除方面,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1]工资、薪金所得的均衡分摊筹划方法。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因此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这时,如果采取均衡分摊法,可以达到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
【例】甲和乙同属一个季节性生产企业,二人1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为18000元,甲为行政人员,每月工资1500元,乙为车间工人,1年工作4个月,这4个月期间乙每月可得工资4500元。若按实际情况,甲、乙纳税情况大相径庭,甲每月低于16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乙在工作4个月中每月应纳税额为(4500-1600)×15%-125=310(元)。如果乙和该企业达成一项协议,将18000元年工资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的月份照发工资,则乙就会与甲一样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奖金的发放也可以按同样原理进行节税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分红可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薪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如果将该项奖金均衡分摊,同样可以获得节税效益。
[2]劳务报酬所得分摊筹划方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分项按次纳税。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收入为一次,对一次收入过高的要加成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劳务报酬每次收入额的大小及每次的取得收入的时间,成为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
【例】严教授被某校聘任为兼职教授,每周到该校授课1次,每次酬金2000元,每月4次,每学期4个月。若该校一次性支付酬金给严教授32000元,则:
应纳税额=32000×(1-20%)×30%-2000=5680(元)
若严教授与该校商定,酬金按月支付,则:
每次(月)应纳税额=8000×(1-20%)×20%=1280(元)
4个月严教授共计纳税:1280×4=5120(元)。可见,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分摊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范围内,就可以实现少纳税的目的。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亦可以按照同样的原理进行节税筹划。一般而言,董事费的收入是一次性支付,而且数额较大,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将适用较高的税率。如果将一部分作为工资、薪金支付给董事或将董事费分多次发放,使董事费尽量适用较低税率,可获得一定经济效益。
[3]稿酬所得分解筹划方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可以分开计税。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个人都可以按其所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进行费用扣除。这些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节税筹划的空间。
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发行方式应使每本书的人均稿酬低于4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在稿酬所得低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例】王教授准备出版一本关于纳税避税的著作,预计获得稿酬所得10000元。
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
应纳税额=10000×(1-20%)×20%×(1-30%)=1120(元)
如果该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版,则:
应纳税总额=[(10000÷4)-800]×20%×(1-30%)×4=952(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王教授可少缴税款168元。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通过著作组法,即1本书由多个人共同撰写。与上述方法一样,这种筹划方法也是利用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