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每月每次或每年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各种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是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征收制,与此相适应,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费用的扣除也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即对各种不同所得分别规定是否扣除费用以及扣除的方法和数额。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所谓附加减除费用,是指在扣除每月1600元的基础上再加扣3200元的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规定如下: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比照执行。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金额——扣除费用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
[1]收入总额。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以上各项收入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2]准予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税金是指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的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项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则是指每月减除1600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对于上述三项所得,税法还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税法所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金额——扣除费用额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