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减免项目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关于补贴、津贴所得免税规定
(1)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实际交付的失业保险费和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保险金,根据国税发[2000]83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4号文规定,免予征税的具体项目有: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指生活困难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4)对以下五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免税规定
(1)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暂不征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税。
4.中彩、中奖所得免税规定
(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收入,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2)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5.转让家庭住房所得免税规定
(1)对个人转让自用房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医疗机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7.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获奖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