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筹划
【例】某外国投资者1999年11月在中国境内投资700万元开办一家中外合资的机械制造厂,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70%,立项时确定经营期为15年。机械制造厂于2000年1月开始生产,所得税率为30%,免征地方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投资者从机械制造厂分得税后利润2000年为11.9万元,2001为17.85万元,2002年为30.35万元,2003年为40.46万元,2004年为50.58万元,2005年为62.48万元,2006年为83.3万元,合计296.92万元。
2007年1月,该投资者欲用分得利润中的100万元进行投资,开办新项目。该如何筹划呢?
【节税分析】
开办新项目有很多选择,是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还是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它们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也应区别分析。如果该投资者开办的新项目属于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用从机械制造厂1999年~2002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
税法规定,用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不享受退税优惠。故100万元投资额中只有70.25(100-11.9-17.85)万元可以退税。因为2002年、2003年两年属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15%,故:
退税额=70.25÷(1-15%)×15%×40%≈4.96(万元)
方案二,用从机械制造厂2002年~2004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
2002年~2004年属于减半期,所得税税率为15%。
退税额=100÷(1-15%)×15%×40%≈7.06(万元)
方案三,用从机械制造厂2005年~2006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
退税额=100÷(1-30%)×30%×40%≈17.14(万元)
方案四,用其他来源的资金进行投资,税法规定不享受退税优惠(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的除外)。
【节税结果】
比较上述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三最优,投资者应选择方案三。
而且如果投资者开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其可获得的投资退税率为100%,同样是上述四种方案,其可获得的退税额分别为12.4万元、17.65万元、42.86万元和0元,同样以方案三为最佳,只是获得的退税额更多。
经过以上比较,我们不难看出,用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比用其他来源的资金进行投资优越;用减免税期满后的利润投资比用减免税期间的利润投资优越。
2.合理分配费用的筹划
目前,我国有一大批外商投资公司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主要承担对自己投资的公司的管理任务,从而产生了大量管理费用,如何合理合法地优化企业集团财务结构,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就成了投资公司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例】一家外商投资公司投资两家子公司,分别为A公司(100%控股)和B公司(50%控股)。为了高效地运作,直接控制下属两家企业。该外商投资公司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该公司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公司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两个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其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对于公司和其两个子公司整体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整体税负的增加。
【节税分析】
为了直观地说明这点,我们以下面的假设条件说明该外商投资公司在其相关费用分摊前和分摊后的情况。为了计算方便,我们假设该公司所得税率为30%,A、B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且在经济特区,其享受15%的优惠税率。该公司发生的费用为7500万元,没有应税收入,其应缴所得税为0。
子公司A的应税收入为1.5亿元,费用6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1350万元[(15000-6000)×15%]。
子公司B应税收入为1.5亿元,费用45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1575万元[(15000-4500)×15%],集团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为2925万元。
假设外商投资公司的费用7500万元全部为A、B公司的业务所发生,所以该公司按股权比例分配给A、B公司。
A公司的费用为11000万元(6000+7500×100÷150),其应缴所得税600万元[(150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