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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2 / 3)

00)×15%]。

B公司的费用为7000万元(4500+7500×50÷150),其应缴所得税1200万元[(15000-7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1800万元,比分摊前大大减少。

【节税结果】

显而易见,如果外商投资公司能将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政策解读】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因此,外商投资公司向其A、B子公司分摊费用要符合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规定。换句话说,外商投资公司与其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务核算也应遵循不同会计主体的收入分配及费用归结的原则,外商投资公司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进行筹划呢?外商投资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可分为以下两种: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确定服务对象的费用,如外部培训费、广告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对于这种费用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

(1)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务(当然要符合相应的法律和财会规定,如直接签订合同、直接结算等)。

(2)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发票且发票的抬头为对应的子公司。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公司来说,大部分管理费用是间接费用,即无法直接区分服务对象的费用,如技术研究开发费、市场调研费、内部培训费、产品推销费及交际应酬费等。

我们设计外商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劝专项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一部分上述间接费用,即该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润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采用这种安排,该公司需要与其子公司签订符合独立企业原则的服务协议,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该公司在收取其子公司的服务费时,需向其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作为其子公司税前可抵扣费用的凭证。当然,外商投资公司还需要对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由于这种安排,外商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合理地将大部分间接费用在其子公司的所得税前列支,因此即便付出营业税的代价,就其整个集团的税负而言,其税负大大降低。当然,这种安排要掌握一个适度的界限,若公司分配的间接费用过大,则公司将会盈利,因其在税收上是非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优惠税率(如15%)和优惠期(如“两免三减半”),要按30%缴纳所得税,这样整体税负反而会加大。理论上,企业经过测算,可以找到一个较佳的分配比例。

以此思路我们修正上面假设条件如下:假设外商投资公司可将其直接费用1500万元直接分配给其子公司,其中A公司1000万元,B公司500万元。外商投资公司将其间接费用6000万元的45%以专业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给其子公司,分配依据仍为外商投资公司的控股比例。为了体现独立企业的公平交易原则,我们在提供专业技术的成本价之上再加上10%的利润率,即:

该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收入=6000×45%×(1+10%)

=2970(万元)

应缴营业税=2970×5%=148.5(万元)

因此,外商投资公司所剩费用=7500-1500-2970+148.5

=3178.5(万元)

外商投资公司按股权比例给A公司的分配额为1980万元,给B公司分配额为990万元。分配后,A公司的费用为7980万元,其应缴所得税为:

应缴所得税税额=(15000-7980)×15%=1053(万元)

B公司的费用为5490万元,其应缴所得税为:

应缴所得税税额=(15000-5490)×15%=1426.5(万元)

集团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1053+1426.5=2479.5(万元)

虽然外商投资公司付出的营业税代价为148.5万元,但因此减少的整体所得税为445.5万元(2925-2479.5),其整体税负减轻了297万元(445.5-148.5)。

综上所述,投资公司相关费用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要符合独立企业原则。不能直接将其相关费用分摊给其子公司,而要以独立企业之间提供专项服务的方式来分配相关费用。其中要注意“专项技术服务费”的计价问题。外商投资公司若以其实际成本计价,肯定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异议,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价格调整。从实际操作来看,外商投资公司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加上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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