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明显多于内资企业,尤其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更多。以下作分类介绍。
1.减免税优惠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1)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非生产性企业不适用),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第5年减半征收。这就是“两免三减半”。
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期限内,当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不能享受减税或免税。
以下企业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1]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及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
[2]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元件,对其进行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
[3]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的企业。
[4]从事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的企业等。
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对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所得的税收优惠。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盛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尝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尝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同上面的减免税规定。
[4]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指适用于“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
[5]外商投资开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
[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开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在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15%征收。
[2]对于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技术密集、知识密集或能源交通项目以外(按15%),减按24%征收。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第1年免税,第2、3年减半征收。
[5]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兴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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