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源泉扣缴
按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自2001年1月1日起,上述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即采用“源泉扣缴”的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
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服务,其所得可由税务机关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纳税申报及缴纳时间
根据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如果企业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无论企业盈亏,都应按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如果企业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可以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适当延长。
3.合并申报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并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该营业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盈亏情况。
(2)审批权限。
[1]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盛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2]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盛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合并申报纳税时的税率问题。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如果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如果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4)其他问题。
[1]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2]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第3条计算。
4.所得税缴纳货币计量
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如果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
5.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难点在于准确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核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所在地和生产经营范围是属于生产性行业还是非生产性行业,确定自身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核查企业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其会计利润的计算和纳税调整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法的规定。核查企业有关出口产值、先进技术、高新技术等特定生产经营项目定期减免税的资料,确定企业当期是否符合减免税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