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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2 / 3)

业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产业。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但税率不得低于10%。

(4)对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中国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5]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征税。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以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7]外国租赁公司向我国公司、企业融资租赁设备,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所包含的贷款利息,可以证明是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外国租赁公司用租赁贸易方式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由我国公司、企业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租赁费的,可免征所得税。

2.再投资退税优惠

该项优惠简称“再投资退税”,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具体方法如下:

(1)退税率的规定。

[1]退税率40%,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行为。

[2]退税率100%,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国投资者将从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行为。

(2)计算公式。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注意,这里括号外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包括地方所得税税率,即使全额退税也不退还地方所得税。

【例】菲力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年度,外方将其分得利润30万元用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请计算应退税额。(假设:所得税率15%,地方所得税率3%)

退税额=30÷[1-(15%+3%)]×15%×40%

=2.195(万元)

(3)再投资退税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回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3]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亏损弥补

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时,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4.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资源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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