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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1 / 1)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除外资企业外)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这三个条件是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条件,缺一便不构成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这样规定,既具有税收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避免从属于工商登记等其他部门掌握的标准),又简洁明了,便于操作(易于识别纳税人,也有利于纳税人判断自己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采用限定条件和具体列明各类企业或组织的办法,适应我国各类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有利于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多种经济成分企业并存的格局将继续发展,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将有重大发展,并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展开各种经济活动和有偿的服务活动,并且有的收入还很大,因而应视同企业对其所得征税,以体现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征税的原则。具体列举各类企业或组织的办法透明度高,适应性强,界限清晰,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能较鲜明地确定下来。

对于特殊行业和企业,企业所得税法中还有特殊的确认规定。

2.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指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比率,即企业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时,要注意税率的选用。

(1)适用税率的基本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

(2)一般优惠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3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3)针对西部地区的优惠税率。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地区优惠税率。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特区,上海浦东经济开发区,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14个沿海开放城市,18个沿边、内陆省会城市和5个长江沿岸城市,以及北京市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适用15%(经济技术开发区)和24%(老市区)的税率。

14个沿海开放城市是指: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

18个沿边、内陆省会城市是指:乌鲁木齐、南宁、昆明、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

5个长江沿岸城市是指: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

(5)特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纳税人,北京市给予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京地税企[2004]110号)

(6)弥补亏损后有所得适用税率。

按照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7)查出的以前年度所得的适用税率。

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国税发[199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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