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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1 / 2)

1.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可以写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计算利润总额时,不同行业的企业有所差别,具体可按照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计算。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3.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预缴所得税额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计算两部分。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省级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大小,制定确定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期限应一致;同一省份的国、地税局确定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应尽量统一。

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2)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

【例】某企业2006年全年应税所得额400万元。2007年企业经税务机关同意,每月按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预缴企业所得税。2007年全年实现利润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计算该企业2007年每月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7年1~12月每月应预缴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12×33%≈11(万元)

2007年1~12月实际预缴所得税额为:

实际预缴额=11×12=132(万元)

2007年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600×33%=198(万元)

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所得税额为:

应补缴所得税额=198-132=66(万元)

4.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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