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税。
15.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优惠
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依法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16.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优惠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所得税优惠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8.福利彩票收入的优惠
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对住房公积金相关利息收入的优惠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0.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规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2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2)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申报。
22.西气东输项目的优惠政策
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年度,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2\\]111号)
23.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