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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2 / 3)

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减免税规定。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新办其他三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减免项目。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8.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免税

财税字\\[1994\\]001号明确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9.救助企业灾害的优惠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10.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优惠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11.有关教育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自2004年1月1日起,教育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和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安置四残人员标准的福利企业的减免

(1)财税字\\[1994\\]001号明确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3.收取政府性基金(收费)的优惠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14.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的优惠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尝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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