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0%。
【节税结果】
按同期水平计算:
上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480×20%=96000(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400×20%=80000(元)
节税额为16000元。
本例中,如果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则起不到节税的效果。
这里应当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
【例】某小汽车生产厂,正常小汽车的出厂价为128000元\/辆,适用税率为9%。而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980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200辆。两种销售方式税负对比如下:
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128000×200×9%=2304000(元)
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98000×200×9%=1764000(元)
由此,企业可节税2304000-1764000=540000(元)
现在,这种做法在生产烟、酒、化妆品、摩托车、小汽车的行业里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这里需要企业注意的是: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压低幅度过大,就属于税法所称“价格明显偏低”,此时,税务机关就可以行使对价格的调整权。
【例】某销售公司由甲公司、乙公司两个公司组成,进行连续加工,甲公司加工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料。若甲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20%,乙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5%,则当甲公司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时,乙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为12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甲公司:100×20%=20(万元)
乙公司:120×5%=6(万元)
合计26万元。
【节税分析】
当甲公司产品降低订价卖给乙公司,销售收入为80万元时,两公司的应纳税额为:
甲公司:80×20%=16(万元)
乙公司:120×5%=69(万元)
合计22万元。
【节税结果】
甲公司通过降低订价而减少的利润、消费税均通过降低乙公司的购料成本从而形成了乙公司的利润,从公司这个大企业的总体来说,其利润不受任何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订价,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把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例】200×年8月2日,某汽车厂以小汽车20辆向某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0000元。每辆车生产成本为80000元,正常销售价格为160000元(不含税)。该汽车厂上月份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
【节税分析】
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70000×20×9%=306000(元)
在这项业务中,该汽车厂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以汽车进行投资,属于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因而应当计算缴纳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则会少缴消费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
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