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税的节税筹划技巧
企业进行消费税的节税筹划,可以选择以下基本节税方案:
(1)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节税就是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从而获得这方面的利益。具体来说: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但企业可以低价销售,搞“物物交换”少缴消费税,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
[2]由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作出有利于节税的筹划。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企业可根据此项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从而节省此项消费税。
(2)选择最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分别按下列方式确定对企业节税有利: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消费品发出当天。
[3]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利用结转销售收入节税。
[1]利用价外收入转入销售收入节税。有些企业对价外收取的“技术开发费”、“保险费”等,在进行产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时,往往钻现行税法“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的金额”与“产品销售价”的空子,将产品销售收入的全部金额分开发票。仅以产品原销售价部分做销售处理,开正式发票,对按产品销量规定的各种名义的加价部分开普通收据,冲减有关的成本费。
还有的企业将加价部分以联营为名直接以利润分成的形式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2]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的余额入销售收入账。一些企业为了促销,搞“有奖销售”、“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销售回扣”等,有的企业便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扣除多种费用支出后的缩小了的销售收入记账,以此来减少消费税的负担。
对企业采劝销售折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如果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的,对这部分折让额可不征收消费税;如果企业将这部分折让额并入销售收入,按照规定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要合法节税,必须将两者开在一张发票面才行。
[3]利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少计销售收入。当甲、乙两个企业各自均需要对方的产品时,在购销时往往实行“以物易物”的销售方式,双方通过协商均以低价出售,这样便可以在双方利益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双方都可以通过低价销售达到少纳消费税的目的。
(4)选择最佳计税价格。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等)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5)获取能节税的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
[1]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家。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因此,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不包括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另一方面,同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家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家。由此可见,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首选渠道,除非厂家的价格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价格高。
[2]当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6)选择恰当的包装时机。
税法规定,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