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税减税政策
(1)金银首饰减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财税字\\[1994\\]第91号)
(2)护肤护发品减税。
从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税率统一由17%减按8%征收。(财税字[1999]23号)另外,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按照化妆品税目的适用税率征税。
(3)汽车减税。
从2004年7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低污染排放限值(欧洲III标准)的小汽车,按法定税率减征30%的消费税。(财税[2003]266号)
(4)钻石减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减按5%的税率征收。(财税[2001]176号)
财税[2001]177号文件还规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在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5)铂金首饰减税。
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财税[2003]86号)
2.消费税免税政策
(1)销售柴油免税。
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2)购进柴油免税。
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炼厂购进柴油,免征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
(3)香皂停止征税。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财税\\[2000\\]145号)
(4)第29届奥运会销售捐赠物品免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3\\]10号)
(5)第29届奥运会委托加工物品免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3\\]10号)
3.消费税进口免税政策
(1)外交物品免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消费税。(国发\\[1995\\]34号)
(2)边贸商品免税。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消费税。(国发\\[1996\\]2号)
(3)赠送物资免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消费税。(署税字\\[1999\\]565号)
(4)残疾人物品免税。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消费税。(国函\\[1997\\]3号)
(5)科研教学用品免税。
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消费税。(国函\\[1997\\]3号)
(6)接受捐赠免税。
接受捐赠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消费税。(署税字\\[1997\\]227号)
(7)捐赠救灾物资免税。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消费税。(财税字\\[1998\\]98号)
(8)保税区进口自用货物免税。
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免征进口消费税。
(9)转口贸易免税。
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消费税。
(10)进口商品免税。
从2001年9月1日起,对进口香皂、子午线轮胎、汽车及其他用翻新轮胎,免征进口消费税。(财税\\[2001\\]153号)
(11)进口文物免税。
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管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2\\]81号)
4.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