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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1 / 3)

与增值税不同,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而在会计处理上,消费税沿用了价内税的会计处理方式。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着税基一致和交叉征收的关系,因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往往是同时进行的。

1.消费税的计税凭证

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同时都要缴纳增值税,两种税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因而可以将同一会计凭证同时作为两种税的计税凭证,即:一般情况下,以给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计税凭证;如果遇到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则以其他普通发票作为计税凭证,但在计税时,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处理。

2.消费税的科目设置及账户结构

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总账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税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可采用三栏式结构,其贷方登记纳税人计算出的应交纳的消费税额;借方登记已交纳的消费税额;期末余额若在贷方,表示纳税人尚未交纳的税额;期末余额若在借方,表示纳税人多交应退或者可以抵扣的税额;期末余额若为零,则表示征纳双方结清了税款,既无欠交也无多交。

3.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举例

无论是采用从价定率法还是从量定额法,其会计处理是相同的。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同时还应做与销售收入和应缴增值税有关的会计处理。

【例】某工厂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为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1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税额”为18700元,“价税合计”为128700元。该产品消费税税率为15%,应纳消费税额为16500元。购货方所付款项128700元已存入银行。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28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6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6500

【例】某工厂所设门市部某日对外零售应税消费品全部销售额为58500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7%,应缴增值税8500元;消费税率为10%,应缴消费税5000元。销售收入已全部存入银行。其作会计会录为:

借:银行存款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000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价税分离收款的条件下,还是在价税合并收款的条件下,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都只包含消费税,而不包含增值税。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又是以含有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的,因而增值税税额中有一部分就是以消费税税额为税基计算征收的。这种税上计税、重复计征的问题,只有当把消费税也改为价外税或在计税时先进行价税分离处理,以不含消费税的销售收入额为依据计算增值税才能得以解决。

(2)以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其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应计入“长期投资总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工业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提供给另一单位作为实物投资,为该单位开具专用发票,价款30000元,增值税款5100元,价税合计35100元。消费税税率为5%,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500元(30000×5%)。如成本为20000元,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36600

贷:产成品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应交消费税1500

(3)自制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应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以自制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其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额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企业将自制应税消费品10000元用于抵偿前欠某公司的账款,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000元。应作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00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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