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将自制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其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工厂在节日期间将本厂自制应税消费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按规定应缴纳消费税6800元。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800
【例】某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样品投放展销会,按规定应缴纳消费税8750元。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8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8750
(5)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应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对随同应税消费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对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由于包装物押金涉及到包装物成本和净收入的结转以及计征增值税等核算内容,因而在作会计分录时,应当一并处理。
【例】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产品售价60000元,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售价6000元。该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产品销售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12000元;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1200元,共计13200元。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
其他业务支出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3200
(收入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略)
【例】某企业将逾期未还的包装物押金4400元没收后进行转账处理,其中属于出租包装物的押金2400元(其成本为1300元),属于出借包装物的押金为2000元。没收押金应缴纳的增值税为748元(有关增值税及结转包装物成本和净收入的会计处理略)。没收押金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220元(4400×5%)。其中,应由出租包装物负担120元(2400×5%);由出借包装物负担100元(2000×5%)。应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120
营业税金及附加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20
(6)向税务机关交纳消费税款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已按规定计算了应缴消费税额,并记入了“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贷方。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通过银行转账,结交税款,作会计分录时,按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时,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某企业期末“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方余额88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缴清了全部消费税款,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88000
贷:银行存款88000
(7)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的,应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让“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消费税额的,委托方就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甲工厂委托乙工厂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乙工厂在甲工厂提货时,按规定代扣了消费税税款18000元,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8000
甲工厂将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最终产品)后进行销售,取得收入额7000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45%,最终产品应纳消费税额31500元。作会计分录为:
抵扣委托加工代扣代缴消费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8000
贷:银行存款18000
计算最终产品应缴消费税款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