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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1 / 3)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3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同时符合下列款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金额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低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另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当纳税人当期销售额确认之后,即可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工厂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销售收入100000元,同时取得各种价外费用10000元,该产品消费税税率为15%,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10000×15%=16500(元)

【例】某工厂设有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对外零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某月全部销售额为58500元,其中所含增值税的税率为17%,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的不含税销售额=58500÷(1+17%)=5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50000×10%=5000(元)

【例】某企业向外商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以美元结算,共收取15000美元的销售收入,当月1日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8.6。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按人民币计算的销售额=8.6×15000=129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9000×30%=38700(元)

【例】某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30000元(按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用于抵偿前欠某公司的材料款10000元,同时换取同种材料20000元。该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30000×10%=3000(元)

【例】某工厂以一批外购已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后出售,取得销售收入60000元,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为40%,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不含增值税)为25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税销售收入额=60000-25000=35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35000×40%=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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