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45%)]=20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2000000×45%=900000(元)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量定额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在按从量定额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应税消费品的计量单位与税目税率表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需先进行计量单位的换算,然后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例】某啤酒厂某月销售桶装啤酒1000吨,每吨售价(不含增值税)3500元,取得销售收入3500000元。由于该啤酒每吨出厂价格高于3000元,其定额税率应为每吨25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1000×250=250000(元)
【例】某进出口公司进口柴油,海关为其核定的征税数量为500吨,柴油定额税率为每升0.1元(柴油:1吨=1176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0.1×1176×500=58800(元)
3.复合计税方法
对于卷烟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例】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年7月份将新生产的粮食白酒1000公斤用于招待客人,账面单位成本每公斤1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率每市斤(500毫升)0.5元。试计算该笔业务应纳消费税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该企业将自产白酒招待客人应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由于无同类产品售价,因此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后,其组成计税价中不但包括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还应包括从量定额计征的消费税。新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可以推导如下:
由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因此有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所以,
组成计税价格=[1000×10×(1+10%)+1000×2×0.5]÷(1-20%)
=12000÷(1-20%)=15000(元)
应纳增值税=15000×17%=2550(元)
应纳消费税=15000×20%+1000×2×0.5
=3000+1000=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