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于连续生产,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该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消费税,而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计算缴纳消费税。例如,以自产的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只需就最终产品卷烟缴纳消费税,而作为中间产品的烟丝则不需缴税。另一种则是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除生产以外的其他方面,这种情况就应在自产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应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化妆品5%;鞭炮、焰火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汽车轮胎5%;摩托车6%;小轿车8%;越野车6%;小客车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又发布了财税\\[2006\\]33号文件,其中规定了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高档手表为20%;游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实木地板为5%;乘用车为8%;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例】某工厂在节日期间将本厂自制的一批应税消费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同类消费品当月销售价格计算,该批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额应为40000元,适用税率为15%。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额=40000×15%=6000(元)
【例】某企业为开拓市场,将研制开发的应税消费品新品种作为样品投放展销会,以扩大产品广告宣传的影响。该产品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75000元,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75000+75000×5%)÷(1-10%)=87500(元)
应纳消费税额=87500×10%=8750(元)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纳税人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应当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甲工厂委托乙工厂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工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32000元,乙工厂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为2000元,收取加工费8000元,该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为30%。受托的乙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32000+2000+8000)÷(1-30%)=6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60000×30%=18000(元)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如果直接进行出售的,无需再缴纳消费税;如果将其作为原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销售这些应税消费品时,可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予以扣除,从而避免重复缴纳消费税。
【例】如果上例中的甲工厂将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应税消费品(最终产品),然后进行销售,假设取得销售收入额70000元,适用税率为45%。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最终产品)=70000×45%=31500(元)
扣除委托加工原材料的已交消费税后,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实际应交消费税额=31500-18000=13500(元)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例】某进出口公司进口应税消费品一批,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00000元,关税税额为600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5%。计算其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500000+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