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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1 / 2)

1.现行消费税税率

随着我国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了财税\\[2006\\]33号文件,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进行了如下调整:

(1)新增的税目。

[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高档手表税率为20%;游艇税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实木地板税率为5%。

[2]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石脑油1吨=1385升;溶剂油1吨=1282升;润滑油1吨=1126升;燃料油1吨=1015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

(2)取消的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3)调整的税目税率。

[1]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乘用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2]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3]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原10%的税率下调到3%。

[4]调整白酒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2.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数量。这里所说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按规定,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1]啤酒1吨=988升,每吨税额为220元。

[2]黄酒1吨=962升,每吨税额为240元。

[3]汽油1吨=1388升,每升税额为0.2元。

[4]柴油1吨=1176升,每升税额为0.1元。

[5]石脑油1吨=1385升,每升税额为0.2元。

[6]溶剂油1吨=1282升,每升税额为0.2元。

[7]润滑油1吨=1126升,每升税额为0.2元。

[8]燃料油1吨=1015升,每升税额为0.1元。

[9]航空煤油1吨=1246升,每升税额为0.1元。

(3)卷烟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卷烟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税依据是:

[1]生产销售卷烟。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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