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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1 / 2)

1.消费税的纳税人

(1)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具体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2)特殊规定。

[1]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的通知》(财税\\[1994\\]95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指受托方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的业务,加工包括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

委托代销,指受托方接受委托,并按照委托方与送达受托方所签订协议代销所有权归受托方的金银首饰,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业务。

[2]汽油、柴油消费税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

[3]葡萄酒消费税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4]进口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5]兼营行为的消费税纳税人。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

根据消费税政策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这就是说,单位和个人委托工业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受托方)是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方)仍是消费税纳税人。

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

说明:

[1]凡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扣缴义务人除外)代扣、代收税款及附加时,使用本凭证。

[2]本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退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白纸蓝油墨)。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增设第四联,但前三联的联次、用途和颜色不得变更。

[3]本凭证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尺寸计算方法与“税收完税证”相同)。

[4]本凭证“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百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佰万”位。

[5]“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

[6]“扣除额”栏填写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

[7]本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分税种逐项填写,以便汇总。

[8]本凭证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3.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对于消费税的应税行为,消费税税法规定了以下4个环节: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销售环节;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环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受托方交付消费品的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环节。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办法,税款是消费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应税消费品销售后,随着销售额的实现包含在消费品价格中的税金也随即实现,在销售环节征税,与税金实现的环节一致,有利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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