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也是一种间接税。
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一般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通常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
(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对消费品的价款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
(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可以根据消费品的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不同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税额。
(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不仅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还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在体现国家奖励政策、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
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是:立足于我国国情;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适当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国际通行做法。具体表现为:
(1)流转税格局调整后税收负担下降较多的产品。
(2)非生活必需品中一些高档、奢侈的消费品。
(3)从保护身体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出发,不提倡也不宜过度消费的某些消费品。
(4)一些特殊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根据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大体分为以下五大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2.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2]乙类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3]雪茄烟。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
(2)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
[1]粮食白酒。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2]薯类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3]黄酒。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4]啤酒。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5]其他酒。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