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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2 / 3)

别为“金鑫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和“金星商贸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两企业中方及外方均为同一出资人,两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金鑫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金星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金鑫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金星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金星公司于200×年8月,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由于金星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就以金鑫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由金星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金鑫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次年11月份,大厦已建成且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由于金鑫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金鑫公司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工程竣工日止,金鑫公司“在建工程——金星大厦”总金额达20.5亿元。金鑫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金星公司名下,但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金鑫公司和金星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金星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金鑫公司,如果要转移至金星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一道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

应纳营业税=20.5×(1+10%)÷(1-5%)×5%

≈1.19(亿元)

问:有没有好的方法能避免这笔庞大的营业税支出?

【政策解读】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节税分析】

金鑫公司以该项不动产对金星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就可以无需再缴纳营业税。实际操作过程中,金鑫公司只需与金星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金星公司2050000000

贷:固定资产——金星大厦2050000000

【节税结果】

金鑫公司以该项不动产对金星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就无需再缴纳营业税。况且,金鑫公司与金星公司的投资者均为同一出资人,根本无需进行股权转让。这样,金鑫公司就可免除1.19亿元的营业税了(这里不考虑印花税)。

【特别提示】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其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环节不应规定为股权转让时,而应确定为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时。

【例】甲公司欲将一幢房产出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的售价1200万元,房屋原价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格1100万元,该房屋成新率为6成。企业转让该房产时发生评估费用3.4万元。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

应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200×0.5‰=0.6(万元)

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房产评估价格=1100×60%=66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60+60+6+0.6+3.4=730(万元)

增值额=1200-730=470(万元)

增值率=470÷730×100%=64.38%

应纳税额=470×40%-730×5%=188-36.5=151.5(万元)

应纳所得税=(1200-800-60-6-0.6-151.5-3.4)×33%

=178.5×33%≈58.91(万元)

综上,该笔业务应纳税额合计=60+6+0.6+151.5+58.91=277.01(万元)

这笔277.01万元的应纳税额对甲公司来说是一项沉重的负担,问:甲公司应如何筹划以减少纳税支出?

【节税分析】

如果甲公司先以该房产对乙企业投资,然后再将其股份按比例全部转让给乙企业股东的方法,则只需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假设乙公司是由股东A、B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A、B所占股份比例为60%:40%。投资前,乙公司资本总额为2000万元,投资后,甲企业占乙企业资本总额的30%。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甲、乙双方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后,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0000

累计折旧20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0

乙公司应确认甲企业实收资本为:

2000×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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