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节税筹划技巧
营业税的节税筹划,要从纳税人、计税依据及税率三个方面来考虑。由于营业税的税率是按行业设置的,不同的行业适用税率不同,只要行业确定,税率的筹划空间并不大,而纳税人和营业额的筹划成为营业税节税筹划的重点内容。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税行为就不属于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也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灵活办法,将其行为转移到境外,从而避免成为纳税人。
通常情况下,一项劳务的提供,一般由两个环节构成,即劳务的提供环节和劳务的使用环节。
所谓“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是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境内,而不论该项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由此可以确定,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其行为也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而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
如国内某施工单位到俄罗斯提供建安劳务取得的建安收入不征营业税,原因是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尽管他们是国内的施工单位,但所发生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因而避免了国内营业税的缴纳。
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管辖权范围。
如国内某航空公司客机从日本载运旅客入境,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因是“在境外载运旅客”。反之,日本某航空公司飞机从中国境内载运出口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中国境内征税,虽然该公司属境外机构,但它属于“在境内载运货物出境”。
根据此原则,运输企业将客货从我国境外运往我国境内,或者将客货从境外的一个地方运往境外的另一个地方,这两种运输业务因起运地不在我国境内,所以不缴纳营业税。运输企业可以充分地利用这条规定,开展起运地在境外的业务,尤其是在与我国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进行客货运输业务,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节税筹划的目标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和不确切性,又排除了偷税与漏税问题。
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从范围上讲,包含节税,但又不限于节税;同时,节税必须以税后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离开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节税不能作为节税筹划的目标。
这里需要将节税筹划的目标划分为最终目标和具体目标两个层次。最终目标是节税筹划的根本目标或最终目的,具体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对各种具体目标的选择才能得以实现。
因此,企业在进行营业税节税筹划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选择低税负点。
低税负点又可分为税基最小化、适用税率最低化、减税最大化等具体内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低税负点,可以减少税款支付,增加税后利益。但是,对这种低税负点的选择必须以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为前提,否则,低税负点就不能成为节税筹划的具体目标。
选择低税负点能否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要受纳税义务既定条件的约束。在既定纳税义务的条件下,除非有零税负点可供选择以外,选择低税负点可以直接增加税后利益,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
(2)选择零税负点。
零税负点又包括纳税义务的免除和避免成为纳税人,合法选择零税负点避免纳税可以增加税后利益。
(3)选择递延纳税。
递延纳税包括递延税基和申请延缓纳税两个方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递延纳税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税后利益递延纳税也应当以税后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它只不过没有纳税义务既定性约束条件,但存在机会成本的选择问题。
例如,在减免税期间,因递延纳税而减少了应当享受的减免税的利益,并且减少的减免税利益大于递延纳税的利益,就应当放弃递延纳税的具体目标,选择减免税目标。
(4)选择次优税负点。
当选择以上低税负点、零税负点以及递延纳税的节税目标不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时,应当选择次优税负点作为节税筹划的具体目标,包括纳税多或者纳税非最少、但税后利益最多的纳税方案。
(5)避免因违法而受到损失。
根据节税筹划最终目标的要求,在筹划时不仅不能选择偷税,而且只有随时注意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才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
2.节税筹划实例
【例】某省有两家中外合资企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