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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4 / 4)

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9)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转播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10)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

(11)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12)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

(13)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14)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等。

(1)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等。

(6)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7)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9.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及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3)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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