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以外的保险劳务。
(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保险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劳务。
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他单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包括在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籍人员。
2.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2)中央铁路运输业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3)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所谓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设有结算账户。
[3]在财务上结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3.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如果金融机构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和个人,以经办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3]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