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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2 / 3)

数量×企业近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如是自产货物则为实际生产的制造成本,如是外购货物则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10%,但属于应按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如果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产品为应税消费品,则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应包括应纳的消费税税额。这时,纳税人可以按其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在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情况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5]外汇销售额折算为人民币应税销售额。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照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税销售额。其应税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销售额=外币销售额×折合率

(2)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所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称为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正确与否将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不但能确保当期进项税额的准确性,而且也是防止增值税流失的重要措施。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确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公式中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林特产税。

企业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金额×扣除率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按收购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收购废旧物资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金额×扣除率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相应抵扣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进行扣减。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此之外,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除外)。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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