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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1 / 3)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应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其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发生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多少,销项税额越大,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应纳税额就越多;反之,应纳税额则越少。

所谓当期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当期的纳税期限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要准确地确定销售额,一方面要区分清楚应税销售额和会计销售额;另一方面要掌握销售额的计算和确定方法。

[1]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的区别。它们之间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3方面:

两者包含的内容不同。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应税价外费用。所谓应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应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以及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而会计销售额则只包括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所确定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收取的价款收入,不包括价外费用。这是由于会计销售额是反映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其结果表现为因资产流入、资产增值和负债减少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由此可见,两者不仅内容上不同,而且性质上也是不一样的。

两者确认的条件不同。会计销售额的确认是以商品发生交易为前提条件的,它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而应税销售额的确认则是以商品进入消费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虽然某些商品并不构成交易行为,但只要是进入消费环节,在商品进入消费前要按规定税率足额征税,在税务上应将其视同销售确定其销售额。

两者确认的依据不同。会计销售额通常是以买卖双方交易完成的商事凭证作为其确认的依据;而应税销售额一般是以税法规定作为其确认的依据,也就是说在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些并没有商事凭证,但根据税法规定也应确认为应税销售额。如税务机关认为某些商品价格明显偏低又无充分理由的,则需要重新确定其应税销售额。

[2]特殊应税销售额的确定。当纳税人不能按正常情况核算销售额的,应当按下列方法确定其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进行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的折扣额也应当作为应税销售额处理。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如果是单独记账核算的,不作为应税销售额;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作为应税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其应税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其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其应税销售额为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

[3]含税销售额分解为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所得到的销售额。为了正确计算增值税,必须将含税销售额分解为应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4]不符合实际销售额的确定。不符合实际销售额是指企业反映的销售额与实际情况不尽相符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以及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实其应税销售额。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其应税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销售额=税务机关认定应重新定价的货物数量×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应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销售额=税务机关认定应重新定价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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