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然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四项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5)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6)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7)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8)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收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9)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品的用汇,持上述(1)至(8)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10)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
(11)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12)境外承包工程所需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
(1)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2)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3)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4)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5)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2)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3)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出;
(4)偿还外债利息;
(5)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龋
按照规定,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为用汇单位建立账户,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各用汇单位需用汇时,凭“非贸易用汇支出申请表”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定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兑付。中国银行核对无误后售汇,同时销减用汇单位账户内的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10日内报账,对结余的外汇应填写“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中国银行按退汇通知书余额相应恢复购汇人民币限额。
按照规定,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3)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4)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5)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6)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除上述(1)~(6)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和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境内机构资本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2)对外担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