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用汇,持担 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 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3)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账户支付,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须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并对外支付。另外,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易货项下进口不得购汇或用外汇账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出口企业结汇额的50%为其设立台账,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包括进料加工、包装物料、出口基地、索理赔、运保费、售后服务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等),按规定凭前述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相关的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或者由银行凭企业提交的支付清单兑付,事后核查,然后兑付银行从台账余额中扣减其相应的数额。我国对外汇业务有着严格的管理措施,制定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法规,出纳人员在操作外汇业务时,应当熟悉有关的法规文件,保证外汇业务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