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房地产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相关概述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根据:原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为三个档次。
2.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计算公式:
应交城建税=(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实缴营业税)×适用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4.需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五、教育费附加的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简称纳费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六、教育费附加征费范围和征收率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七、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1.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
2.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八、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1.纳费期限。
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2.其他规定。
(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
7.5.2房地产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
及教育费附加纳税会计实务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交及实交等情况,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登记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
1.当计算出应纳税额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漏缴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被查补时,应同时补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补缴的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应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加收的滞纳金、罚款不能计入其计税依据。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企业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