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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1 / 4)

7.4.1房地产企业耕地占用税的相关概述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但如果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则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和其他农业用地,也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等。占用前3年内曾经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视同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如已经用于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尝水面和林地等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各地适用税额,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规定的平均税额。

四、免、减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机尝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尝试验常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4.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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